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25民初2208号
原告:马上财,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浙江**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郭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5822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马上财与被告***、***、浙江**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上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共同赔偿马上财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15419.2元。**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0日,**公司中标“四堡书坊建筑雾阁片区--***保护修缮工程”。后**公司将部分事务承揽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2021年12月初,***、***雇请马上财为其提供劳务,约定劳务报酬每天160元。2021年12月30日上午,马上财在工地的楼顶上盖雨棚,下来的时候楼顶的屋角板突然断掉,致使马上财从屋顶上坠落地面受伤。当日,马上财被送至连城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1月16日出院,住院17天,2022年1月6日全麻下行右髋臼骨折切开复位后壁钛板内固定+髋部脱位复位术。出院诊断:1.右髋臼骨折2.右髋关节脱位3.右侧多发肋骨骨折4.肺挫伤5.气胸6.腰椎骨折(L1-L3右侧横突骨折)。出院医嘱:门诊随诊,术后3月内禁下地站立,加强右髋关节功能锻锻炼,保持切口清洁,术后3周内禁洗浴,加强营养,定期X线复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术后3月扶拐下地,术后半年内禁髋部剧烈活动。马上财在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47754.68元,已由***、***支付。2022年5月10日,福建龙津***定所作出龙津司鉴[2022]临鉴字第204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上财的损伤:(一)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属于十级伤残;(二)评定其骨折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0000元;(三)评定其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马上财支付鉴定费2600元。因案涉事故,除医疗费外,尚给原告造成以下损失:残疾赔偿金51140元(51140元/年×10年×10%);误工费20800元(160元/天×130天);护理费19253.70元(213.93元/天×90天);营养费4775.5元(47754.68元×lO%);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0元/天×17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600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115419.2元。综上所述,马上财系在为***、***提供劳务中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承揽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具有明显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上财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马上财的诉讼请求。
***辩称:四堡书坊建筑雾阁片区--***保护修缮工程是**公司中标,***又从**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并向**公司支付管理费。***是***雇请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工资5000元。***已支付马上财全部住院费用,另已支付护理费4400元,出院时退回的预缴款1700元钱也给了马上财;马上财已经满70岁,对其误工费有异议。这次事故发生虽有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但是马上财自己也有责任。
***对***的辩称无异议。
**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堡书坊建筑雾阁片区--***保护修缮工程中标单位是**公司,***又以支付管理费的方式从**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是***聘请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工资5000元。马上财为***提供劳务,约定劳务报酬每天160元。2021年12月30日上午,马上财在工地的楼顶上施工。因屋角板突然断裂,马上财从约4米高的屋顶坠落受伤。当日,马上财被送至连城县医院住院治疗17天,于2022年1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髋臼骨折2.右髋关节脱位3.右侧多发肋骨骨折4.肺挫伤5.气胸6.腰椎骨折(L1-L3右侧横突骨折)。出院医嘱:门诊随诊,术后3月内禁下地站立,加强右髋关节功能锻锻炼,保持切口清洁,术后3周内禁洗浴,加强营养,定期X线复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术后3月扶拐下地,术后半年内禁髋部剧烈活动。马上财在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47754.68元,已由***支付,***另支付了护理费4400元,出院时退回的预缴款1700元钱也支付给马上财。2022年5月10日,福建龙津***定所作出龙津司鉴[2022]临鉴字第204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上财的损伤:(一)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属于十级伤残;(二)评定其骨折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0000元;(三)评定其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马上财为此支付鉴定费2600元。
上述事实,有马上财提供的调解笔录、门(急)诊病历;2.出院记录;3.疾病证明书;4.住院收费票据、***定意见书、鉴定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马上财受雇于***,在四堡书坊建筑雾阁片区--***从事修缮工作,并因屋角板断裂而坠落受伤的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马上财在工程项目中从事修缮工作,系经***雇请,在工作中接受***及其现场管理人员的指示、安排和管理,并按日取酬,其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提供足以保障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马上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对在年代久远的古建筑屋顶上施工的危险性应当知晓;但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综上,根据查明的案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马上财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其余15%的损失由马上财自负。**公司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且造成了马上财人身损害,依法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上财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系由***雇请,在本案中系履行职务行为,故马上财要求***与***共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上财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马上财主张47754.68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马上财虽年满70周岁,但仍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马上财主张按照事故发生时每天工资160元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22年5月9日)的误工费20800元(160元/天×130天),适用标准合理,计算方式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此外,马上财还主张残疾赔偿金51140元(51140元/年×10年×10%),护理费19253.70元(213.93元/天×90天),营养费4775.5元(47754.68元×lO%),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0元/天×17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600元;上述各项损失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马上财各项损失费用为:163173.88元。按照前述责任比例,***应赔偿马上财138697.80元(163173.88元×85%),其余损失由马上财自负。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47754.68元、护理费4400元和出院退款1700元后,***仍应支付马上财84843.1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上财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4843.12元;
二、浙江**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对上述马上财的损失84843.1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马上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30元,减半收取1304.15元,由马上财负担50元,***负担125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