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叶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82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芦川新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429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409996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钟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