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3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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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年月日
存卷2份,共印12份
主送:
抄送: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富商初字第3002号
原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