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平湖菲兹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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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23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20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6042983E。
法定代表人:金平。
被执行人:平湖菲兹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平善大道东侧繁荣路北侧(平湖经济开发区资产管理公司3号楼30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3699335X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湖菲兹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2021)浙0482执232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平湖菲兹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菲兹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确认,被执行人平湖菲兹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300万元,尚欠执行款24431443元(含违约金467377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及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被执行人平湖菲兹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0万元,于2022年9月24日前支付22431443元及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向其支付了300万元,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82执232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薛挺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