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宇舟物流有限公司、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4900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宇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与320国道交叉4幢一楼第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95164955W。 法定代表人:温国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乍全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CX92M9E。 法定代表人:徐海澜。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工业园区(新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475594X5。 法定代表人:江**春。 被告: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20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6042983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宇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中圆管桩有限公司、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宇舟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