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5938号之一
原告:***,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大白井对过。
法定代表人:崔建立,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以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遵化市王迷寨新民居工程,施工期间因向原告采购建筑木料,欠原告货款143800元至今未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各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雅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