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执异47号 案外人:***,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千,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民事裁定书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8602号执行案件中对遵化市产的评估拍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6年8月2日,案外人从遵化市***新村筹建处购买了王××小区××楼××**××室房产及地下室。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按约定支付了房款,但遵化市***新村筹建处并未将房产交付案外人,并出售给他人。后案外人起诉遵化市***新村筹建处及**千等人,经法庭调解,申请人撤诉。2019年7月2日,遵化市***新村筹建处将原合同收回,并重新与案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原楼房调换为1号楼3**701室,并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装修后入住。后案外人***发现701室楼房的**门上**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8602号房产评估、拍卖公告,得知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级执行,对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千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遵化市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其中包括案外人***购买的1号楼3**701室房产。案外人***认为法院查封、评估、拍卖涉案房产,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此请求依法撤销(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民事裁定书,并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8602号执行案中对遵化市产的评估、拍卖。 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2019年8月13日遵化市人民法院查封公告及物品清单复印件各一份。 3、2020年6月2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2执8602号房产评估、拍卖公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2017年5月7日***与***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5、2016年8月2日**千与***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6、2016年8月2日的***新民居买卖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7、2019年7月2日,***与遵化市***新村建设筹建处签订的***新民居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遵化市人民法院答复当事人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据,案外人***用以证明:遵化市新店子***新村小区二期1号楼3**701的所有权人是案外人***,是用1号楼3**502室调换的,法院评估、拍卖该房产错误。 经质证,申请执行人***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涉案房产已于2017年工程完工后抵押给***。对证据4、5、6有异议,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处分1号楼3**502室房产,且如果**千将楼房抵账给***,就不应由***以筹建处的名义再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证据7有异议,涉案房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及***村民委员会无权出售。对证据8不知情。 经质证,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均不知情。 经质证,被执行人**千的质证意见为:因其在(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案件中未到庭,所以未收到保全裁定书及查封公告,其对(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也有异议。对案外人***所述(2019)冀0281民初1993号案件的撤诉原因不清楚,根本不认识案外人***,因其本人手戳及遵化市***新村建设筹建处印章均在***手里,所以合同中的相关印章均不是其加盖。***由其雇佣,负责***新民居工程的管理,**千并未向***借款,只是出于对***的信任,为了保住投资,才将部分房产写给***,但实际所有权人为**千,***就是想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千的工地。对两份《***新民居买卖合同》均不知情。 申请执行人***称: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遵化市***新民居工程成立了项目部,被执行人**千是该项目的负责人,该工程二期的1号楼和4号楼由申请执行人***承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千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工程款的案件已经贵院作出(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5月份时,被执行人**千就用申请执行人***承建的1号楼和4号楼中的26套楼房作为工程款的抵押担保物,其中包括涉案房产1号楼3**701室。案外人***实际购买的是1号楼3**502室,***无权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将抵押给***的涉案楼房调换给案外人***。故此请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申请执行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8年2月10日遵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一份。 2、2017年2月25日**千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一份。 3、2016年11月20日同意人为**千和证明人为***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4、2018年12月4日**千、***、***共同签署的***新民居二期一、四号楼楼号统计表复印件一份。 5、***书写的抵押房产的具体楼房号。 上述证据,申请执行人***用以证明:***新民居二期1号楼和4号楼由申请执行人***承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用其中的26套楼房作为抵押担保物的事实及具体楼房号。 经质证,案外人***的质证意见为:将案外人购买的1号楼3**502室调换到1号楼3**701室所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7月2日,说明遵化市人民政府知道售楼处的售房行为,同时也能证明购买及调换楼房符合规定。通过***新民居二期一、四号楼楼号统计表可以看出,标注A的抵押给***的楼房为24套,不包括涉案楼房1号楼3**701室。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千与***双方签订的楼房抵债协议书。 经质证,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均不知情。 经质证,被执行人**千拒绝发表质证意见。 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其对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均不知情。 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村新民居工程中所涉及的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全是假的,该工程与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经质证,案外人***的质证意见为:案外人提交的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中没有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其不能辨别公章的真伪。 经质证,申请执行人***的质证意见为:鉴定意见通知书中没有委托单位,没有案件受理单位,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申请执行人***系从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遵化成立的***新村项目部承包的工程,现该工程已经完工。 经质证,被执行人**千的质证意见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民居工程中为被执行人**千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地方的工地均有不同的项目部印章,均不是他们公司的备案印章,对鉴定意见通知书不认可。 被执行人**千称:其于2014年12月28日开始任遵化市***新村建设筹建处的负责人,***新民居工程是由其出资开发建设的,所有权归其所有。***是其雇佣的负责***新民居工程的工地管理人,其本人没有收到案外人***的购房款,案外人***提交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其签字,不予认可。 被执行人**千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2014年12月28日,遵化市***村村民委员会与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化项目部签订的***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二期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据,被执行人**千用以证明:**千是***新村建设筹建办公室的主任,***和***为副主任,***是**千雇佣的人员,开发的房产应该由**千出售。 经质证,案外人***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份证据不知情,合同中没有显示涉案楼房只能通过**千才能售卖。 经质证,申请执行人***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份证据不知情。 经质证,被执行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不知情 经审查查明:***与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冀0281民初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中,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坐落于遵化市工程中用于抵押的20套楼房(价值5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8月13日,本院作出查封公告,并附查封物品清单,其中包括涉案房产1号楼3**701室。该案进入执行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依法提级执行,并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冀02执8602号房产评估、拍卖公告,对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20套房产予以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案外人***与遵化市***新村建设筹建处签订的***新民居买卖合同的时间均在本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支付房款并已对涉案房产实际占有使用,未办理产权过户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所致。案外人***对涉案房产所提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案外人***所提异议主张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3296号民事裁定书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8602号案件中对遵化市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海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