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6251号
原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龙泽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路**大白井对过/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郁华
书记员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