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8363号
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申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大白井对过,现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韩后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8700826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监督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再1号民事判决,发还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三人***的行为存在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构成表见代理,对被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9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涉案工程唐山三友热电联产项目主厂房工程系案外人***借用被上诉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事实上,***作为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以项目承揽方嘉泽公司的名义向上诉人购买钢材,上诉人也将钢材送到三友热电工程所在地。送货结束后,***以嘉泽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上加盖嘉泽公司印章。以上种种行为足以使上诉人有理由认为***确系嘉泽公司代表。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9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仅认定了***在与上诉人及唐山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民事纠纷中伪造了嘉泽公司的印章和法人章用于加盖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使用,并未对***向上诉人出具的对账单中加盖的项目专用章的真伪进行认定,而***借用嘉泽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双方之间形成挂靠关系,无论被上诉人内部对印章或项目专用章如何管理,均不影响交易相对方对***所持项目专用章的合理信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白增江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02号),这一合理信赖足以构成***对嘉泽公司的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在出借资质并获取挂靠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对挂靠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钢材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诉不实,答辩人没有付款义务。三友热电联产项目是答辩人承建,建设过程中使用的钢材均有质量证明文件。经答辩人比对,在答辩人所使用的钢材中没有被答辩人证据上显示的钢材。答辩人从未与被答辩人对过账,被答辩人的对账单并没有答辩人确认。***无权代理答辩人,三友热电联产项目是答辩人的承建项目。项目经理张小城,实际负责人***,***在该项目中联系处理证照有关项目,不负责材料的采购和验收。故,***签字的行为仅代表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唐山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钢材款2946523.48元,并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主厂房土建工程。***与***系朋友关系,***明知***无施工资质,且***称系挂靠嘉泽公司施工的情况下,与***口头约定,由***向***运送钢材,后***以嘉泽公司三友项目部的名义为***出具对账单,确认仍欠***钢材款2946523.48元,“唐山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友项目部”盖章,***在负责人处签字。经查,该印章与申诉人该项目部印章“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友项目部”不一致,且该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张小城而非***。2017年11月15日,***使用私刻的“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出具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嘉泽公司与***达成(2017)冀0207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后,***因伪造“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以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5日***向公安机关供述称,其租用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包三友热电主厂房建造工程,使用唐山市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同时还使用***钢筋,工程结束后,因三友热电公司没有按时结清工程款原因,其资金周转不开,欠瑞达混凝土款100多万元,欠***钢筋款200多万,对方起诉,其私刻嘉泽公司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代表嘉泽公司应诉。该事实已经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9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另查明,再审过程中,***提交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主厂房土建工程“交工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在施工单位一栏的印章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友项目部”,而非***提供的对账单上的“唐山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友项目部”,申诉人对交工证书上的印章予以认可,且与申诉人提供的“建筑工程竣工资料”上该项目部印章一致。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一、关于民事调解书。(2017)冀0207民初4897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的方法代理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与调解,在嘉泽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该公司与***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案件的调解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剥夺了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的权利,故对该民事调解书应予以撤销。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嘉泽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事实上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在庭审中陈述其与***系朋友关系,双方达成钢材买卖协议时,***在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系挂靠嘉泽公司施工的情况下,仍与***达成口头协议,自愿供应钢材,依其自身表述,其对***身份是明知的,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该业务合同相对方为***,***应向***主张钢材款。被申诉人代理人的观点立论是在被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推论,并不存在事实基础,故其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判决:撤销(2017)冀0207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30372元,由原审原告***全部负担。
二审查明,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9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主厂房工程的施工单位,*佳义负责项目的生产、安全、验收,***是项目负责人,***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接收货物、欠付货款等行为应由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2015年12月30日***与***签订的对账单记载供方***、需方唐山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0日共计钢材款3246523.48元,已付款300000元,需方尚欠供方钢材款2946523.48元。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主厂房工程的施工单位,*佳义负责项目的生产、安全、验收,***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接收货物、欠付货款等行为应由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签订的对账单记载截止2015年12月30日共计拖欠***钢材款2946523.48元,该款依法应由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以2946523.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以2946523.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在(2017)冀0207民初4897号案件中,***未取得公司授权,其与***达成的调解意见并非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2017)冀0207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钢材款2946523.48元,并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以2946523.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以2946523.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372.0元,均由唐山市嘉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万启
审判员 沈军
审判员 毕雪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房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