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5575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斯凯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5575号

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中小企业园中心路(H)。

法定代表人:蔡洪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南

书 记 员 付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