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4948号
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南钢金鑫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山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南钢金鑫轧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南钢金鑫轧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南钢金鑫轧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银行存款及债权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