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355号之一
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5元,减半收取3957.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27.50元,由原告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