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355号
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银行存款及债权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盐城耀晖人防防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志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唐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