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豫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29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豫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浦街道办事处纬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胡建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正,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社磊,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景超,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付勇,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再审申请人豫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付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5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豫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被申请人系受案外人指派,前往被申请人拉起重机横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系雇佣或者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至于装载起重机,只不过是被申请人基于与案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帮助案外人装载起重机横梁,起重机横梁装载上车后,被申请人的义务已经完成,此后固定起重机的工作由申请人完成。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判决对于民事责任承担认定错误,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脱离案件实际。被申请人是否在摘取卡钩时受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按照装载横梁起重机的操作流程,只有在起重机横梁放置到位的情况下,才存在摘取卡钩的流程。本案是在起重机横梁放置到位后,起重机操作员付勇离开现场后,被申请人固定起重机横梁时受伤。如果起重机横梁未放置到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所站位置根本就无法摘取卡钩且被申请人也够不到卡钩。另外,原审判决对于事故原因分析严重脱离案件客观实际。从起重操作流程来看,分为装车和固定横梁两个部分。依据日常经营法则和客观规律,如果按被申请人所述,其系摘取卡钩时受伤,被申请人应当站立在车厢内,否则被申请人不可能够到卡钩,也无从谈起摘取卡钩。同时,如果该事实成立,被申请人所受伤的部位应当是首先头部着地,造成头部受伤,其次才可能系腰部或者下肢。故从被申请人所受伤的部位系身体下半部看,被申请人只能是站在车厢外部才可能造成的伤害,也只能认定被申请人系固定起重机横梁受伤,而此时被申请人受到伤害,与申请人无关。综上,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判决结果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对事故原因分析合理,符合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标准。本案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与横梁一同从货车上掉落受伤的事实,主要争议点是横梁掉落的原因,被申请人主张是申请人煞车时使用较大力气将横梁扒落,被申请人主张在摘取起重机卡钩时,付勇操作失误,在卡钩与横梁未完全分离时提前升起起重机,导致横梁受力不均匀脱落。因事故现场无监控视频,也没有第三人在场,本案不存在可以证明事故原因的直接证据,但从符合常理及生活经验法则的角度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故原因进行佐证,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此予以否定。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自身主张,也不能否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主张事发时付勇已离开现场,被申请人是煞车时因自身原因将横梁扒落,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申请人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中,案涉起重机横梁和***均落到地上,而起重机横梁本身较重。豫正公司称在案涉起重机横梁放置到位且起重机操作员付勇离开现场后,***固定起重机横梁时受伤,但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本案二审根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付勇与***在装载起重机过程中配合不当而导致***受伤符合事实,并无不当。付勇作为豫正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人身受到损害,豫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是在配合过程中存在失误,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豫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豫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中华
审 判 员 朱正宏
审 判 员 马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