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源运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源运实业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民初150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红、赵晓艳,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源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831533194,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花果山大道**新海连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德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div>
负责人:王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尚明明,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韩明,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源运实业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尚明明、韩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