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2155号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二、三、四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8。
法定代表人:**女。
被告:福州众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4层H470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5层52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州众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祝 萍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