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8918号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二三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422975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82572G。***,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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