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QQ1] 民 事 判 决 书 [QQ2] (2022)渝0231民初5485号[QQ3] [QQ4]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二、三、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422975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二路215号(**安置房)13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PXQG63。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2023年1月3日,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泽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梁地产有限公司系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且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梁地产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审查后认为泽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梁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必须与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遂于2023年1月10日裁定驳回了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2023年1月16日,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依法于2023年1月16日对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QQ5]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名称:《重庆垫江丹香御府项目一期配电箱采购安装合同》《重庆垫江丹香御府项目一期配电箱采购安装合同补充协议》。 二、合同效力:有效。 三、签订买卖合同时间:2018年3月27日。 四、合同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的地点:重庆市北部新区。 五、是否约定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由垫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六、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情况、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货物配电柜;含税总价款811676元;每月20日结算此前交付并验收合格的货物价款,按70%的比例支付,安装结束并通过消防验收30天内支付总价款的95%,5%的质保金在保质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支付。 七、质保期:自房屋交付业主(但不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资料后6个月)之日起2年 八、合同标的额:807100.46元。 九、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按《供货通知书》的约定时间;交货地点:按《供货通知书》指定的地点;交货方式:直接交付。 十、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按合同及附件、样品、招投标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现场验收。 十一、是否约定违约金以及计算方式: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十二、合同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已支付568172.88元。 十三、合同标的有无质量争议:无争议。 十四、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有无异议:对违约金标准无争议,但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未违约。 十五、欠款金额:238927.58元(包含质保金40355.02元)。 十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合同约定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前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发票,且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至总价款的95%之前,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结算金额的全额发票,否则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顺延付款;2.案涉建设工程消防于2019年12月28日验收合格;3.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向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763111.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诉讼中,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称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5.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2158元。 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927元,以及以货物总价款807100.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违约金(截止2022年12月5日暂计88619.6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七项、第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8927元及违约金(其中,198572.56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40354.44元的违约金自2022年6月27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由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2158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07元,由被告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 [QQ1]小标***号居中,字间距加宽0.1 [QQ2]空一行 [QQ3]末尾空两个汉字空格右对齐 [QQ4]空一行 [QQ5]程序转换、诉讼保全、中止、鉴定等程序性事项应当记录在审理经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