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执保22号 申请人: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二、三、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422975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二路215号(**安置房)13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PXQG63。 法定代表人:何**。 申请人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7546.6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作为财产线索。案外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以保单保函(保单号65101128020230XXXXXX)为申请人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渝0231民初548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7546.6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2158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