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501号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八桥镇公民村二、三、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4229750F。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IUE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