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7745号
原告:江苏恒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安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苏福路199号B区西幢20室。
法定代表人:查国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江苏恒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37元,由原告江苏恒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