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虎民初字第00087-1号
原告缪美芳。
被告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美芳与被告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