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6954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民初6954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塘苏福路199号B区西幢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0025506E。
法定代表人:周忠成。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培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