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33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苏福路199号B区西幢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洪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