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8243号
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泉街道白鹤村**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74724309。
法定代表人:关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语秋,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办事处北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7489356XR。
法定代表人:杨辉,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996.89元。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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