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与阳昌红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6445号
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泉街道白鹤村**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74724309。
法定代表人:关宏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语秋,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办事处北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7489356XR。
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
被告:阳昌红,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阳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重庆志龙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龚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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