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709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中段256号柏林广场2号楼13层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7489356XR。
法定代表人:陈俊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佳施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狮子村龙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01605562。
法定代表人:郑传宝,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宇文教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佳施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去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大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群
                               书   记   员   夏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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