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127号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新城平青北路**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新城体育街**。
法定代表人:卢金军。
被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州市。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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