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志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127号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新城平青北路**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新城体育街**。

法定代表人:卢金军。

被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州市。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馨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