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138号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平青北路6号科创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体育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军。
被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克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志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