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志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128号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金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徐亚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幼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