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720号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
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金军。
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
被告:***,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杨淑芹,女,195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淑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