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125号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新城平青北路6号科创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新城体育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军,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