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126号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新城平青北路6号科创大厦八层。
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金军。
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新城体育街61号。
被告:***,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杨淑芹,女,195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淑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