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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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288号
原告:金华市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工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南二环西路3188号C区二街6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门外福厦路204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飞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