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0102民初291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省泉州市晋江*****垵村南区南片190-12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与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68,162.98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68,162.9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2年10月15日,原告与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应支付工程价款889,634.21元,但实际支付1,057,797.19元。经审计查账,原告知道多支付工程款168,162.98元,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另,2014年11月24日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现名称。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请及事实理由。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后院集资建房室内公共过道墙砖装饰、大厅墙地面大力士装饰进行施工,包工包料,工期60天,合同价款为1,113,471.53元,经造价审计部门最终决算为准,乙方驻地代表为***。后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2年11月12日原告向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6,735元。 2013年5月29日原告向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1,062.19元。 2014年8月21日,新疆社发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社发基审字【2014】037号《结算定案书》,认定诉争工程审定金额为889,634.21元。原告、被告及审计单位对此签字确认。 2014年11月24日,福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2日,案外新疆志道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志道联合专审字【2022】010号《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集资楼及地下车库竣工财务决算专项设计报告》,主要载明:诉争工程合同价为1,113,471.53元,实际结算价为889,634.21元,截至2022年5月13日原告已付被告1,057,797.19元,超付168,162.98元。 2022年12月30日,被告的驻地代表***微信向原告发送《情况说明》,主要载明:原告超付被告168,162.98元工程款属实,被告愿意退还该款。 2023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的驻地代表***电话索要超付款项。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确认原告多付被告工程款168,162.98元,被告应予以退还,被告也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工程款168,162.9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利息从2023年3月13日起算、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同意以188,162.98元为基数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工程款168,162.98元; 二、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168,162.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2023年3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26元(原告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已预交),由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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