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979号
申请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7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75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