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与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398号
原告:路XX。
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王XX。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请:1、由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资8200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因催要工资而产生的误工费7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XX诉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路XX承担。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