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421号
原告:罗XX。
被告: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
被告:王XX。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以其受雇于王XX,到王XX承包的被告XXXXX工程有限公司XX项目部幕墙工程干活,双方口头约定400元/天,工资为月结,每月结算总工资的70%,最终仅支付原告3000元生活费,尚欠10133元未予支付,原告索要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请求:1、由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资10133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因催要工资而产生的误工费7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罗XX与被告XXXXX工程有限公司、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