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402民初3061号
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垵村南区南片190-12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6659R。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星林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030B7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远泰公司)与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星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远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远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26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00000元(以226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4日,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丘区域公司商丘花园里项目石材幕墙及铝板采购与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商丘市示范区星林路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商丘花园里项目石材幕墙及铝板采购与安装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为8185000元。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合同项下所约定的内容及增量部分。2022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的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确认工程价款金额为8736000元,扣除应扣的款项及被告已支付的金额6473000元后,被告截止起诉之日仍尚有2263000元未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特诉至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建星置业公司辩称,一、对原告在被告开发施工的事实无异议,但质保金在质保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不应支付。二、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出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才能付款。三、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对于其利息的主张不应当支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有其他证据证实且与本案相关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商丘区域公司商丘花园里项目石材幕墙及铝板采购与安装合同》,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商丘花园里项目石材幕墙及铝板采购与安装工程的分包人。合同均对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工程保修、工程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三、付款方式3.质保期为两年,自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开始算起。
案涉工程项目于2021年9月28日竣工后,2022年2月28日双方签订了竣工验收表及商丘区域公司商丘花园里项目石材幕墙及铝板采购与安装工程结算汇总表。中建远泰公司与建星置业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应实付金额8473920.00元,已实付金额6473000.00元,应付尾款金额是2000920.00元。
本院认为,建星置业公司与中建远泰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建远泰公司的要求建星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0009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建远泰公司的要求建星置业公司支付质保金262080元的诉讼请求,应尚未满足合同中质保期为两年,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启算起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9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2月28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000920.00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商丘花园里项目石材幕墙及铝板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400元,原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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