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232号
原告:***,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垵村南区南片190-12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今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4967元、逾期付款利息16087元,合计10105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第二被告将其位于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二路65号的“康美中药城”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并与第一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第一被告与原告订立口头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康美中药城”项目中“***舍”装修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在2017年四月已交付。经原告与第一被告结算“***舍”工程款为121967元。在结算交付后,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主张上述工程款,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经催要,第一被告分两笔向原告支付37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截止2022年4月28日,原告前往第一被告位于昆明施工地索要欠款,其口头承诺一周后支付欠款,但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订立的口头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述工程原告已交付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已使用至今。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案件以外的涉康美药业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被告康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系涉康美药业的关联公司,属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32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161元,予以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锐
书 记 员 张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