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幸福工业园鸿联机械工业园**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收,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1481(**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鄂0113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2月4日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与同日到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