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执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实际办公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377号祥和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鄂0113执5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联发投汉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50000元。湖北联发投汉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表示尚欠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2%,但未到质保期。 本院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十余多个银行账户,但均无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并且已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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