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284号
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鸿联机械工业园18-20号车间5层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月11日本院向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