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长元与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2628号
原告:成长元,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淮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天津路1号盛世名门26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魏宝军,职务不祥。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成长元与被告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长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