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异8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魏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峰,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在本院执行***与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后又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花 苗
审 判 员  严晓岚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