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8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滔,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一,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天津路1号盛世名门26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魏宝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3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书》系无效协议,一、二审判决在工程款中扣除管理人员工资缺乏事实依据;(二)一、二审法院支持凯润公司收取***2.5%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三)***未同意凯润公司扣除御西项目款项9.9万元;(四)***向凯润公司汇款215465元用于支付材料费、人工工资及开票等,凯润公司拼凑出215351元票据相抵扣,***认为其中的68397元与***无关联。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查明:关于御西项目所涉9.9万元,二审中,***陈述,希望御西项目所涉9.9万元放在御西项目中一并处理,或者提供相应票据证明已经实际支付了9.9万元;凯润公司陈述,该9.9万元已经在本案工程款结算中签字确认,双方在御西项目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即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润公司承揽工程后又将工程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故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书》属无效合同,但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可参照上述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关于管理人员工资及管理费,协议约定凯润公司派驻现场三名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凯润公司代扣代发,还约定凯润公司收取***管理费(约定收取3%,实际按2.5%执行),故一、二审法院对***要求凯润公司支付该两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的该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御西项目款项中的9.9万元,2017年11月10日内部用款单显示,本次申请付款1268711.71元,扣除“40万元(已付,9.29)”,实际支付868711.71元,***的妻子对此签字确认,上述结算款项构成中包含了案涉争议的9.9万元,现***在诉讼中对已结算的9.9万元不予认可,一、二审判决对其要求凯润公司再支付该9.9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双方在御西项目工程款结算时可将该9.9万元予以扣除,***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215465元代付款问题。***在一审起诉时自认凯润公司代付材料款、人工工资等,一审庭审中几次对凯润公司抗辩的代付明细作出不同的质证意见,最后又以凯润公司提供的代付费用系拼凑、部分材料款未用于案涉项目为由对其中的68000余元不予认可,***并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对其该项诉请未予支持,亦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其洋
审判员  刘海平
审判员  施建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