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民初2128号
原告颜怀柱,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生,住淮安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凯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天津路1号盛世名门26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凯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