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湖南晟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执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晟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富民城5栋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XX谋。
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XX谋,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施娟红,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湖南晟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XX谋、施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2016)湘潭湖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2016)湘潭湖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肖俊
审判员蔡日总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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