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湖南晟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俞爱钦、XX谋、施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晟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谋。
被执行人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XX谋,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施娟红,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晟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XX谋、施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湘0321执628号】。2017年4月10日,该院报请本院,请求本院对本案提级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执行实际情况,将本案提级由本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晟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XX谋、施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湘0321执628号】由本院执行。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执行案卷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农
审判员*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庞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