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4666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4666号之二
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382586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新区民联村民委员会一组(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349848XT。
法定代表人:岳仁亮。
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睿赛污染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205元,由江苏瑞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